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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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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消费税? 消费税是国家为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征收的一种税。 2、消费税的纳税人有哪些? 消费税的纳税人是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 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零售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也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3、消费税的征收范围有哪些? 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 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 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 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车、柴油等; 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4、消费税的纳税环节如何规定?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生产销售时纳税; (2)金银首饰消费税在零售环节征收;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除外)。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委托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所纳税款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已纳消费税税款。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含金银首饰),于报关进口时纳税。 5、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如何规定? 消费税的纳税时期分别为 一日、三日、五日、十日、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除另有规定外,我市固定企业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为一个月。 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纳税期满后5日内预缴税款,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结算上月应纳税款并申报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纳税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凭证的次日起 七日内缴纳税款。 6、消费税的纳税地点如何规定?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税款。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应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税。 (3)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缴纳消费税。 (4)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5)固定业户到外县(市)临时销售金银首饰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其机构所在地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纳税。未持有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销售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一律按规定征收消费税。其在销售地发生的销售额,回机构所在地后仍应按规定申报纳税,在销售地缴纳的消费税款不得从应纳税额中扣减。 (6)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若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不同县(市)的,经省级国家税务局批准则可改由总机构汇总在总机构所在地纳税。 7、消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规定? (1)纳税人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 ①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②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③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④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 (3)纳税人零售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货款或取得销货凭证的当天。 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金银首饰,为移送当天;带料加工、翻新改制的金银首饰为受托方交货的当天。 (4)纳税人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5)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不含金银首饰),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8、卷烟的分类计税标准如何规定? (1)纳税人销售的卷烟因放开销售价格而经常发生价格上下浮动的,应以该牌号规格卷烟销售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但销售的卷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 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 ②无销售价格的。 在实际执行中,月初可先按上月或者离销售当月最近月份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预缴税款,月份终了再按实际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并结算应纳税款。 (2)卷烟由于接装过滤嘴、改变包装或其他原因提高销售价格后,应按照新的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卷烟应当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牌号规格的卷烟销售价格确定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销售价格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4)委托加工的卷烟按照委托方同牌号规格卷烟的征税类别和适用税率征税。没有同牌号规格卷烟的,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的税率征税。 (5)残次品卷烟应当按照同牌号规格正品卷烟的征税类别确定适用税率。 (6)下列卷烟不分征税类别一律按照甲类卷烟税率征税: ①进口卷烟; ②白包卷烟; ③手工卷烟; ④未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计划的企业和个人生产的卷烟。 (7)卷烟分类计税标准的调整,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9、酒的征收范围如何规定? (1)外购酒精生产的白酒,应按酒精所用原料确定白酒的适用税率。凡酒精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2)外购两种以上酒精生产的白酒,一律从高确定税率征税。 (3)以外购白酒加浆降度,或外购散酒装瓶出售,以及外购白酒以曲香、香精进行调香、调味生产的白酒,按照外购白酒所用原料确定适用税率。凡白酒所用原料无法确定的,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4)以外购的不同品种白酒勾兑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5)对用粮食和薯类、糠麸等多种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粮食白酒的税率征税。 (6)对用薯类和粮食以外的其他原料混合生产的白酒,一律按照薯类白酒的税率征税。 10、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1)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按同类产品的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产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11、应税消费品的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应税消费品全国平均成本利润率规定如下: (1)甲类卷烟10%; (2)乙类卷烟5%; (3)雪茄烟5%; (4)烟丝5%; (5)粮食白酒10%; (6)薯类白酒5%; (7)其他酒5%; (8)酒精5%; (9)化妆品5%; (10)护肤护发品5%; (11)鞭炮、焰火5%; (12)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6%; (13)汽车轮胎5%; (14)摩托车6%; (15)小轿车8%; (16)越野车6%; (17)小客车5%。 12、已税消费品如何计算扣除? (1)根据消费税法的规定,对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烟丝、酒和酒精、化妆品、护肤护发品、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等8种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在计征消费税时可以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或委托加工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金银首饰消费税改由零售环节纳税以后,用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金、银和金基、银基合金的镶嵌首饰,在计税时一律不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款)。此项按规定可以扣除的消费税,是指当期所实际耗用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 (2)对企业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内胎或外胎)连续生产汽车轮胎;用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摩托车(如用外购两轮摩托车改装三轮摩托车),允许从计税依据中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的已税汽车轮胎和摩托车已纳的消费税税款后计征消费税。 13、进口物品如何征收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不含金银首饰)的收货人或办理报关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为进口货物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14、退关、退货的消费税如何处理? 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金银首饰进口不征税,出口不退税)。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 15、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如何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及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16、什么是“从量定额”方法? 实行从量定额的办法是指根据商品销售数量和税法规定的单位税额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例如:某啤酒厂本月生产销售啤酒400吨,计算啤酒厂本月应纳消费税额 应纳税额=400吨%220元=88000元 实行从量定额办法计算应纳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其计量单位的换算标准如下: (1)啤酒1吨=988升 (2)黄酒1吨=962升 (3)汽油1吨=1388升 (4)柴油1吨=1176升 17、什么是“从价定率”方法? 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是指根据商品销售价格和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由税法依据不同税目分别确定,可以从消费税税目税率表中查得,应纳税额的正确计算,关键在于销售额的确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1) 销售额的内容包括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价款,连同销售的包装物收入,不予退还的包装物押金等。 例如:某卷烟厂1994年5月销售一批甲类卷烟,取得销售收入50000元,其中包括连同销售的包装物收入2000元,依照有关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甲类卷烟消费税减按40%的税率征收,其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税额=50000%40%=20000元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纳税的,视同销售,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例如:某厂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甲产品用于赞助某项活动,成本10000元,成本利润率5%,税率10%,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10000+10000%5%)+(1—10%)=10500+90%=11666.67元 应纳税额=11666.67%10% =1166.67元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依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但消费者个人委托加工金银首饰及珠宝玉石,可暂按加工费计算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原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例如:某珠宝店委托某首饰厂加工玉石一批,材料成本20000元,加工费1000元,税率10%,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20000+1000)+(1—10%) =23333.33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23333.33%10% =2333.33元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例如:某进出口贸易公司进口汽车轮胎一批,关税完税价格20000元,关税税额为10000元,消费税税率10%,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20000+1000)+(1—10%) =30000+90% =33333.33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33333.33%10% =3333.33元 (5) 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说的“销售额”不包括应向购货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未扣除增值税税额或者因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发生价款和增值税税款合并收取的,在计算消费税时,应当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税额的销售额。其换算公式为: 应税销售额=含增值税的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 例如:某厂某月生产销售摩托车收入468万元(含增值税)。换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额=468+(1+17%) =4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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