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退税问答
 
1.什么是出口退税?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在国际贸易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各生产环节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退税的产生,是出于国际贸易中各国生产企业公平竞争和鼓励本国货物出口的需要。一方面,由于各国税制不同而使货物的含税成本相差很大,这些差异,通过税负转嫁就会在出口货物价格上体现出来,不利于公平竞争。出口退税通过退还或免征出口货物在生产、流通环节已纳或应纳的税款,可以消除这些差异,从而使出口货物价格接近因生产、销售而发生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公平竞争;另一方面,绝大部分国家对出口贸易是鼓励的,它可以起到带动生产,增加就业,刺激经济增长的作用。再者,依据国际法的国家领域原则,进口国还要根据本国税法规定对出口货物征税,可以有效地避免国际双重征税。

      2.出口企业的范围是什么?

      答:所谓出口企业,一般是指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权经营权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也包括有进出口权经营权的流通企业(外贸企业),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资格认定。现行出口企业主要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特准退(免)税企业。

      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也可以办理退税。

      3.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的货物要满足什么条件?

      答: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确定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正确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基本依据,在实际制定及执行的政策中,出于限制紧缺资源出口、政府财力、货物实际税负等多方面考虑,并非所有出口货物都可以退税,可以退税的货物也不一定都能全额退还或免征两税。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一般出口货物要享受退免税,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出口商品销售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联运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货物的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单并向银行办理交单后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出口货物销售价格一律以离岸价(FOB)折算人民币入帐。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目前,我国对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规定只能适用于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非贸易性质的出口货物,如:向国外捐赠;个人在国内购买国家又允许自带离境的已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等是不予退(免)税。

      (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

      出口货物只有在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情况下,才能向税务部门办理退税,否则,不予办理退税。

      4.办理出口退税有没有时限?

      答: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手续。

      5.出口退税怎样计算?

      答:在我国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中,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实行不同的计算方法,其中分为应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和应退免消费税的计算方法。

      (一)、出口货物退(免)增值税的计算方法

      现行出口货物增值税的退(免)税办法主要有五种

      一是“免、退”税,即对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退税。主要适用于外贸企业和实行外贸企业财务制度的工贸企业、企业集团等。

      二是“免、抵、退”税,即对生产销售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部分实行退税。主要适用于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没有进出口权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生产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三是“免、抵”税,即对本环节增值部分免税,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部分在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中抵扣。主要适用于国家列名的钢铁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注明: “以产顶进”只适用于2005年6月30日前发生的业务)。

      四是免税,即对出口货物直接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主要适用于来料加工等贸易形式和出口有特殊规定的指定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等。

      (二)、出口货物退(免)消费税方法

      一是免税,对生产企业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税消费品,一律免征消费说。

      二是退税,对外贸企业收购后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实行退税。

      6.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含义是什么?

      答:“免、抵、退”税含义是: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因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7.对办理退税的企业如何管理?

      答:出口企业实现分类管理;按照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分为B类和C类,[按省局规定对已评定了纳税信用等级的,依据企业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采取相应的退税管理办法,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出口企业,视同未评定为C、D级企业,]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列为C类出口企业,C类出口企业自首次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之日起两年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必须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或D级;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

      (三)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日常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多次出现错误或不准确情况的;

      (四)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不满一年的;

      (五)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纪录的;

      (六)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及出口退(免)税管理规定其他行为的。

      [因改制、改组以及合并、分立等原因新设立并重新办理出口退税登记的出口企业,如原出口企业不存在上述情况的,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在申报退税时可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采取事后审核。]

      对B类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尚未到期结汇的,可暂不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部门按照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规定审核办理退(免)税手续。

      8.由特殊情况造成不能按时申报退税的怎么办?

      答: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纸质退税凭证丢失或内容填写有误,按有关规定可以补办或更改的,出口企业可在政策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的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延期3个月申报。

      另有以下特殊情况之一的,也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退税部门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1、因不可抗力致使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或申报退(免)税;

      2、因采用集中报关等特殊报关方式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3、其他因经营方式特殊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取得有关出口退(免)税单证。

      出口企业报送申请延期申报退(免)税单证的书面报告时,应一并报送延期申报单证明细。各退税部门对出口企业报送的书面报告和明细数据要建立台帐管理制度,加强监管,并向出口企业出具书面延期通知。对企业在核准期限内已申报的单证,要逐笔核对并在台帐上核销。

      9.外贸企业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其销项税如何计算?

      答: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和确有特殊原因,经地市以上税务机关批准者外,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征税部门进行纳税申报并计提销项税额。上述货物属于应税消费品的,还须按消费税有关规定进行申报。

      二、外贸企业对上述货物按下列公式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销项税额的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法定增值税税率)×法定增值税税率

      三、对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的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出口企业须按照复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与所耗用进口料件的差额计提销项税额或计算应纳税额。

      四、对出口企业提出延期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除按国税发〔2004〕64号文件第三条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4〕113号)第一条规定执行外,出口企业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的,可经地市以上(含地市)税务机关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

      五、从2005年5月1日起开始执行。

      10.外贸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口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其销项税如何计算?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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